4月28日,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得知,为强化深圳既有房屋安全性管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性,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房屋安全性管理办法》。今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了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月实施。《办法》具体了房屋安全性责任人的三种类型,增强了房屋安全性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拒绝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时避免安全隐患、展开房屋安全性检测检验、对危险性房屋及时管理、解危等并分担涉及的费用,房屋安全性责任人因遵守上述责任产生涉及费用的,可以按规定用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考虑到深圳既有建筑普遍使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因此《办法》对建筑幕墙安全性管理成立专章,拒绝房屋安全性责任人按照规定,长时间用于的建筑幕墙最少每6个月展开一次例会安全检查,每5年展开定期安全检查,以及在极端险恶天气前后和各种灾害情形下积极开展幕墙的专项安全检查,并详尽规定了应该展开安全性检验的几类情形,由房屋安全性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积极开展检验工作。
《办法》还创建了房屋安全性检验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将在深圳专门从事国有资金(不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缴纳房屋安全性检验费用以及牵涉到公共安全房屋安全性检验活动的机构划入名录管理。在深圳房屋安全性检验市场发展尚能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名录管理制度引领市场主体合理自由选择,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市住建局涉及负责人回应,在国家和省仍未针对房屋安全性管理展开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办法》空缺了房屋安全性管理的法律空白,提高了深圳房屋安全性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有助创建房屋安全性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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